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应会员单位宁波市江东区盛丰钢塑管制造厂的请求,履行协会的职责,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紧急呼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本协会会员单位宁波市江东区盛丰钢塑管制造厂(以下称宁波厂)系我国钢塑管制造的重点企业,该单位生产的宇盛牌钢塑管在北京奥运会工程、首都国家体育馆、北京外交公寓使馆区及全国众多给水工程中使用,受到广泛的好评。几年来,企业积极科技创新,获得了多项知识产权。宁波厂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犯罪嫌疑单位天津沽上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公司),也是一家钢塑复合管材的生产企业,与宁波厂有竞争关系,天津公司因制造钢塑复合管技术不过关,该公司的股东、总经理左树清指使其副总经理刘家杰等人与宁波厂原工程师孟永玲取得联系。经多次私下谈判,最终以天津公司支付高额酬金及任命职务的形式,从孟永玲处秘密获取“宁波厂钢塑制造设备”全套图纸,并按图纸制造该套生产设备,进行大量生产。侵权产品严重冲击钢塑复合管市场,并给宁波厂造成12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2005年10月,宁波厂发现重大技术秘密被窃取后,即向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报案。宁波公安机关经过大量周密侦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家杰、孟永玲进行逮捕,后提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庭审中,刘家杰、孟永玲对窃取该全套钢塑管设备图纸的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将根据其犯罪事实,依法进行判决。
然而这起案件的主要犯罪人天津公司及左树清却未能到案,左树清的犯罪行为未能得到法律追究,犯罪行为仍在继续,侵权设备仍在运转,侵权产品仍销售到全国各地,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天津公司的老板左树清是天津市津南区第14届人大代表大会代表,虽然是普通的区人大代表,却在当地有相当的“能量”,2005年11月,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经侦大队在津南区公安局传唤左树清并准备对其实施刑拘时,左树清即亮出其人大代表证,并对宁波警方的侦查设置种种障碍,宁波警方责令其停止侵权和非法生产,左树清不但不予理睬,反而变本加厉扩大生产。之后宁波警方多次向天津市津南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对左树清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第一次在2006年3月,天津市津南区人大以犯罪事实不清为由,不同意宁波公安的批请报告。第二次2006年7月,在宁波公安已掌握左树清大量犯罪证据、并经司法鉴定、损失评估的情况下,天津市津南区人大又以左树清不构成犯罪为由“裁决”不同意宁波公安的批请报告。2006年8月底,宁波厂向天津市津南区人大发出要求依法追究左树清犯罪行为的请求书,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津南区人大常委会竟当起了“中介人”,书面答复:左树清希望与宁波厂协商解决问题,意图“私了”。正是由于天津市津南区人大的这些“辩护”和“保护”措施,致使神圣的国家法律在犯罪嫌疑人左树清面前“无能为力”,国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左树清面前变成一纸空文,可望而不可及。
在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有理由产生重大疑惑:难道地方人大代表有刑事豁免权吗?难道地方人大有权审查犯罪的证据、有权判决犯罪是否成立吗?作为一个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我们只能向上级部门大力呼吁:地方人大应严格依法办事,更应严格维护国家法律的神圣和尊严。我们请求上级部门能够对此案予以高度重视,并请依法惩处犯罪、切实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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