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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滥用专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编辑:  时间:2008-09-26  

 

  专利权滥用行为是指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违背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目的的内容既包括专利法的公益价值取向,如“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等,也包括反垄断法的公益价值取向,如“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对于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最早以及较为成熟的是美国的法律,美国的专利滥用原则是为了制止专利权人不正当地行使其权利,由法院根据衡平法的原则创造的,并通过法院判例的形式不断界定专利权滥用的范围,逐渐形成既与反托拉斯法紧密相关,又有区别的独立的规制体系。
  
  一、专利权滥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般的理论研究表明,滥用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行为主体、主观状态、客观行为和客观结果等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人应为享有专利权的人,或推定为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人能否成为滥用专利权人,有学者认为专利被许可人一般不能构成专利权滥用的行为人,因为专利被许可人并不享有专利权,他只有权在专利权人许可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但获得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可能滥用其获得的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笔者认为,无论享有完全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还是仅被许可享有部分权利内容的专利被许可人都必须在一定的权利限度内行使权利,两者都存在滥用权利、危害公共利益的可能,也因此都应当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约束,而不论其被许可的方式。对于嗣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一般认为滥用行为存在时专利权在法律上尚处于有效状态的,应当被认定构成滥用专利权,而无论该专利权事后归为无效的理由。

  2.行为方式是在专利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权,此项行为违背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关于行使专利权的状态,有学者认为仅包括动态的权利行使行为,权利的享有并不构成专利权滥用,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权利的行使应从广义上理解,可以包括不作为行为。笔者认为,鉴于实践中存在故意闲置专利和拒绝许可等专利权滥用行为,不作为行为应当属于滥用权利的一种方式,这一点也可以从作为解决方案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中得到印证。对于专利权范围的理解,一般认为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如果超越了权利范围去行使“权利”,则属于无权行为,不属于专利权滥用。这里的权利范围是对权利存在与否的界定,而在此范围之内行使专利权时也必须把握适当的“度”。权利滥用的核心要件是违背了权利设置的目的,这种目的包含了与专利权制度的建立有关的所有公共利益,任何违背了这一目的行使专利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

  3.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损害,这个损害可能是已经发生的,也可能是如果不加以制止就将要发生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更侧重于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衡平。该原则首先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次权利滥用也要包括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因此,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针对不同的专利权滥用行为侵犯不同的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必须正确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加以规制。

  4.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的。一般来讲,滥用专利权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结果的出现,主观状态是故意的。一般认为,既然权利滥用是主动以违背权利目的行使权利的行为,当以故意为限。但对于司法实务来说,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很困难的,通常需要借助一些客观的判断标准来对主观状态进行推定,如果对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要求较高,相应地客观标准也会更加严格。

  二、司法实践中滥用专利权的典型案例

  (一)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专利权滥用认定

  案例:甲公司享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某系列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乙公司的经销商发送通知及律师函,要求经销商停止销售乙公司的该系列产品,后乙公司通过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使甲公司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并经两审行政诉讼程序维持。于是,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的诉讼,其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向其客户(经销商)散布通知及律师函的行为属于滥用专利权。

  此案是一起不当发布警告函的典型案例。所谓发警告函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式向其自身或竞争对手的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散发竞争对手侵害其专利权消息的行为。这种行为会造成不公平竞争,构成专利权滥用。笔者认为,虽然本案中甲公司散布警告函行为的非正当性并不直接体现在专利权的行使,而是表现为恶意散布消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从甲公司将该行为作为“维护”其专利权的一种手段来看,该行为与专利权的行使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这种行为广义上属于专利权滥用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目的与专利制度设立目的又有重合,因此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对于此类以反不正当竞争为案由的案件,法院重点在于对甲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商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主观过错、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商业信誉的损害、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等进行认定。滥发警告函以及恶意散布诉讼信息是目前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行为中较为典型的现象,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也是此类案件受害者用来反击专利权人的主要手段。

  (二)专利诉讼中的滥用诉权的认定

  案例:甲享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甲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某产品落入了原告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先行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乙公司接到禁令后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原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并经行政程序维持,乙公司因此以受到禁令损害为由起诉甲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滥诉是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明知在不享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虽享有诉权,但本着侵犯他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之目的恶意行使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权利,以实现不法诉讼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滥诉包括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的权利和滥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具体诉讼程序。专利权人申请禁令的行为属于后者,虽然禁令是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其权利受到或者即将受损害时的一种向法院寻求保护的权利,但是如果行使权利违反诚信原则,目的是侵犯他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构成滥诉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甲申请禁令的行为是否属于滥诉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恶意这一构成要件,对此法院可以根据客观标准作出判断,判断的标准包括:甲专利权的有效性及稳定性、被申请人侵权事实的真实性(有无伪造事实的情况)以及侵权后果的现实性等,如果甲的专利权被无效的原因仅是专利制度本身的缺陷而非甲故意申请的“垃圾专利”,甲的行为就不属于专利滥诉行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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